
依据国父 孙中山先生手创五权宪法的设计,是由国民大会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政权,而於中央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行使治权,这是中华民国采行五权分立宪法与立法院之由来。惟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就其职权、性质及功能而言,相当於一般民主国家的国会。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立法院自第4届起共选出225位立法委员,依下列规定分配:(1)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168人,每县市至少1人。(2)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3)侨居国外国民8人。(4)全国不分区41人。其中第3及第4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第1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3、第4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5人以上10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超过10人者,每满10人应增额妇女当选名额1人。每届立法委员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每位委员得置公费助理6至10人,公费助理由委员任免,均采聘用制,与委员同进退;次届立法委员的选举於本届任期任满前3个月内完成。立法院若因总统宣告解散,则应於60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起算。宪法规定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其於院内依法行使职权所为之议事行为,对院外不负责任;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又依据立法委员行为法规定,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构之职务;至於有关伦理规范、义务与基本权益、游说及政治捐献、利益回避、纪律等事项,亦均以立法委员行为法规范之。 民国93年8月23日本院通过宪法修正案,并於94年6月7日经国民大会复决通过,经总统於94年6月10日公布,立法委员自第7届起更改为113人,其中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34人;立法委员任期4年,选举方式改行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区域立法委员选举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5%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於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