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3月7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既包括未取得许可即进行涉路施工活动,也包括超出许可范围、内容,以及不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情况进行涉路施工活动。违法责任人是建设单位,只要发生了上述违法行为,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