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远期信用证VS远期信用证 与远期信用证相比,假远期信用证具有鲜明的特点: 开立的前提不同。以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结算是进出口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之一,远期信用证是出口方同意远期收汇,进口商承诺远期付款。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 开证条款不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远期付款的结算期限,当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进行汇票的承兑而不立即付款,而是待汇票到期后进行付款的信用证。而假远期信用证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了即期付款后,在条款上有别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条款。 费用承担方不同。远期信用证从银行贴现到银行实际付款这段时间产生的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一般由远期汇票的受益人来支付。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提供给进口方的融资,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 实际付款时间不同。两种信用证在称谓上都冠以“远期”,但假远期信用证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诺。而真正的远期信用证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操作流程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在操作流程上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开证行与进口商的融资环节,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远期汇票到期前为进口商的付汇融资。二是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贴现垫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