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2日下午2时许,四川江油市中雁公路双河镇八角庙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罐车从江油市双河镇往江油市区方向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相向行驶载有21人的客车发生碰撞、擦挂,失控后又与面包车、小汽车发生刮擦,最终造成8人死亡、19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现已初步查明事故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为:徐某威(广汉人)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罐车行经连续下坡弯道路段时,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实际车速为57至63公里每小时),加之标注充装介质为水泥的罐体实际充装粉煤灰、车体重心偏高偏后,导致重型半挂罐车向左侧翻,并与对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挤压,侧翻着地后又与对向驶来的面包车、小客车发生刮碰。
目前,徐某威已被刑事拘留,货物装载企业和货运企业3名责任人员也被控制住。
此次事故是惨烈的,由于警方还未明确罐车与客车、面包车、小汽的交通责任,暂时无法判断徐某威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他应该坐多少年的牢。不过,从初步调查结果来看,徐某威可能要为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至少也要负主要责任,因为他不仅超速行驶,而且操作明显失误。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刑法规定太过笼统,且主要针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于此次因司机过失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好量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一、《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判刑
徐某威的行为完全超越了《解释》第四条的规定,1,造成死亡8人;2,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3,还有19人受伤,四辆小车受损。4,社会影响极大。因此,徐某威至少应该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四、经济赔偿
1,死亡8人
按照每人赔偿120万元计算,徐某威至少要赔偿1000万元以上。
2,受伤19人
按照每人赔偿5万元(包括医药费、务工费、营养费等)计算,徐某威至少要赔偿95万元。
3,受损车辆
这个可以忽略不计。
合计起来,徐某威至少要赔偿1100万元以上。但他个人无论如何是赔偿不起的,主要由保险公司和他的公司赔偿,他个人恐怕也要因此倾家荡产了。
罐车一出事就是大事,因为它属于重型卡车,再加上所装载的是流质物体,或者粉类物质,车身重心不稳,一旦转弯车速过快,就会发生侧翻。尽管如此,为什么那些罐车、渣土车在路上还是那么疯狂呢?主要是因为公司给他们买的保险高,除了交强险之外,还有高额的商业保险,所以他们有恃无恐。
建议以此事件为契机,修改《刑法》和《交通肇事罪》细则,无论是肇事逃逸还是过失肇事,凡是死亡人数达到8人的,司机可判处死刑!死亡人数达到6人的,司机判处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才有震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