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广播节目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本站 | 发表时间-08年09月10日| 查看评论
【内容摘要】与近来广播市场迅速的发展相比,广播节目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本文通过对我国广播节目交易市场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找出目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并提出促进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广播节目 节目交易 节目管理 版权
对广播节目交易市场现状的描述和分析,脱不开整个广播市场的大背景。著名媒介调查机构尼尔森媒介研究(Nielsen Media)于2004年5月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拥有13亿人口、3.4亿个家庭和超过1000家电台的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广播市场。而近年来,传媒产业政策的调整、有车族的激增以及相对高昂的电视广告费都给广播电台带来难得的发展机会。根据最新资料显示,全国广播经营近几年发展迅猛,广播广告呈现井喷式发展,广告额从2000年的15.2亿元增长到了2005年的38亿元,年均增幅保持在20%左右,位居传统媒体之首。2005年有12家地方电台广告收入超过一亿元。
而与广播市场大好形势相对应的,却是广播节目交易市场的不成熟、发展的滞后。以下笔者将对广播节目交易市场现状进行初步分析,以期找出目前时常存在的问题所在,从而提出一些有利于广播节目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
一、广播节目交易市场现状
据官方统计,2004年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交易总量达3435331小时,其中广播节目为441511小时,与电视节目时间2993820小时相比,还不足其15%。该年全国广播电视节目进出口总额是57145万元,而电视节目进出口额就达57132万元,广播节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从下表所示的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情况,可以发现购买来的广播节目在全部广播节目中仅占很小比例。相比较,电视台播出的自制节目和购买交换而来的节目的比例却不象广播节目那么悬殊,且其以购买交换的电视节目居多。与电视节目交易相比,广播节目的交易要冷清得多。
目前,广播节目交易平台也还在草创阶段。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的全国广播节目展销会,目前已在哈尔滨、广州等地举办四届,第五届广播节目交易会于今年10月16日在沈阳刚刚落下帷幕。这是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的以广播节目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交易平台。除全国广播节目展销会以外,北京交通台在全国交通广播学会会员中发起的全国交通广播节目交流交易会,在业界也有一定影响。
据统计,第一届展销会上成交广播节目达一万多小时;第二届成交节目达二万多小时。;2003年广州召开的第三届广播节目展销会,签订销售意向书的节目有2.5万小时;到了2004年在哈尔滨举行的全国第四届广播节目展销会,节目总成交量翻了一番,达到5万小时。在我们为这几届交易会的节目交易量一直在上升而欣喜的同时,也必须承认节目交易量的绝对数字还比较小;更何况以签售意向书确定交易量,也难免造成统计数量的虚增。
在最近刚刚结束的第五届全国广播节目展销会上,全国只有21家传媒及广告制作公司、广播电台布展。较之往届,其参展单位和参展节目都出现大幅度的下降。这与国内308座广播电台、2006套广播节目的数量显然是不成比例的。
同时,据笔者向不少参展的各电台或其他制作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真正能够在展会上交易的情况很少,交易会上布展的目的主要还是展示节目,而如其他广播电台对其节目有兴趣,也多是会后再单独接触联系。节目交易会的功能还主要停留在节目展示阶段,与其他媒体资源市场特别是电视节目交易市场相比,广播节目市场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除此,广播节目交易还存在:电台之间节目交换多于节目交易、节目交易费用较低、交易方式较为简单、粗糙,存在法律风险等具体问题。
这些问题之间互相缠绕、互为因果,基本上都是因广播节目非规范化、非市场化经营所致。广播节目的交易还主要停留在台际间的相互交换层次,而即便是出现的一些零星的交易行为,也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成本费用。这使得节目交易价格无法反映出节目真正的价值。如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旗下文艺频率播出的系列广播剧《刑警803》,一集的制作成本超过5000元,其在广播市场的售价每集仅80到100元。而由辽宁电台新闻台制作的《假日小剧场》系列节目,每集约35分钟,售价却仅为40元。而辽宁文艺台的一些交流栏目,每集也都不超过25元。交易费用较低直接导致市场上好的节目很难卖出好的价钱,好节目不能有好的收益,如果说在这一点上广播电台由于其目前对节目交易市场化依赖及期待程度不高还尚能接受的话,一些制作精良、耗费大量成本的专业节目制作公司则较难生存,结果只能致使其退出市场,市场留给了那些生产粗制滥造、成本极低的节目制作者。这与制播分离、节目制作专业化趋势也都是相悖的。同时另一个严重问题也不容忽视,无偿或低价的销售,很大程度上都没有将著作权成本纳入,这使得在节目交易过程中,侵害著作权人利益屡有发生。如在交易中占很大比例的评书、广播剧等,通过笔者对各地电台实务人员的走访,他们对此看法惊人一致,即认为只要该节目是由其电台录制,就拥有了版权,就可拿来交易,而不是电台录制的就不会用来交易。这种对著作权法的片面理解,使得在交易中忽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从2003全国广播节目展销会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用于交易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极为简单,对有关著作权问题并没有任何约定,使得买方和卖方都存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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