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媒体报道
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案
于今年1月底宣判
01
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吴秀波前女友叫陈昱霖(真名陈梦琳),2011年和吴秀波相识,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分手后,陈昱霖以公开二人关系为由,向吴秀波索要300万元、800万元,吴秀波要求陈昱霖同意分手并且承诺不公开二人关系后,随支付上述款项。2018年陈昱霖再次向吴秀波索赔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陈昱霖变更约定支付期限,并进一步公开二人负面消息相威胁,吴秀波报警。
02
法院判决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琳同吴某某 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 ,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 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03
分手变敲诈
“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索要“分手费”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并不是。
如果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但如有欺诈、胁迫等情节或者使得一方陷入经济困境的,则有无效的风险;
如果双方同居、恋爱,但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定“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系遭受“单身”欺诈,而有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分手费系赔偿损失的,则合法有效。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 ,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违法犯罪不可取
没有婚姻关系的恋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分手后以要挟方式取财,已然触犯法律。感情不是违法的借口,选择敲诈勒索来补偿自己,并非可取之道。
如果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选择忍气吞声,务必第一时间报警。
来源:苏州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