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各部门或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第六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