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田制的两田制的内容

两田制的两田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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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这种承包方式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各地都对两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适当的规定,一般为10年-15年。在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一般都采取“两田互补、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办法是在农户承包农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粮田,减少等量的责任田;农户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制这种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够得到适当的缓解。两田制特别是对责任田的招标承包方式,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承包形式。这种承包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承包中来,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对于加快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198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始终引人注目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至于人们在描述一个时代的变革的时候,往往习惯于用“分田到户”这个词。然而,“分田到户”本身并不能准确地把握一个时代的变革,在“分田到户”的同时,仍然保留着相当部分的经营权掌握在集体手中的土地,如此,标识时代变革的关键词可能并不应该是“分田到户”,而是两田制。 温铁军在《中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中深刻分析了两田制在中国农村的传统,认为在人地关系矛盾的约束下,保持村社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是中国农村社会长久维系的基本条件,如此,纯粹的土地私有制下的一田制在中国农村的历史上实际上并不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曾经在一段时间内追求过一大二公下的土地集体所有经营性质的一田制,但是,实践效果并不很理想,因而,即便是在人民公社时代,中国农村也存在两种性质不尽相同的土地:饲料地的存在,甚至实行过一段时间的自留地,都表明中国农村一直有实行两田制的必要。只不过,与解放前相比,新中国的两田制已经把土地集体经营作为主流,而私人耕作则变成了补充。新中国的两田制的实践与历史上的两田制形成了根本不同的传统,土地的集体所有不仅延续了传统的“耕者有其田”,保证村社集体成员的生存权的传统,而且,还形成了土地均分,村社集体成员人人平等的新传统。把“分田到户”作为对旧体制的反叛的标志,实际上仍然把新中国土地制度实践停留在“一大二公”的想象之上,并且,也严重忽视了新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性质为主流下的两田制实践形成的新传统。如果放宽视野,从中国农村的历史和国情中去考察“分田到户”的实质,就会发现,实际上,与其说“分田到户”是一个时代的变革,还不如说这是历史发展中的内部调整,很难说反叛的意义大于继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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