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问题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常见的是村与村之间,或村组与村组之间。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是不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并不适用此二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