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厂房出售该如何交纳税款

土地和厂房出售该如何交纳税款

单位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8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本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1、差额部分的5.6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系数-可抵扣项目×可抵扣系数

A、土地增值额=本手成交价-可抵扣项目

B、可抵扣项目=上手价+上手契税+营业税及附加折旧(上手价5%每年)

C、增值率=土地增值额/可抵扣项目×100%

3、所得税——年末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

4、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司和原则如下: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下同)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问题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依据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经地税机关确认,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税金一并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及适用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地税机关确认,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造成本、费用所支付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市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和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成交价格2.5%征收。

(二)商住房、仓库、车库、厂房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实际成交价格2%征收。

(三)房屋建筑物类别的划分依据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类别为准。

纳税人不能如实申报房屋建筑物成交价格的,应按不低于征收契税的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按上述顺序进行。

5、企业所得税。转让利润并入当年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