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从常理上说,似乎符合大众认知。二审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则是认为在家加班也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
最高法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认定,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争议的焦点在“视同工伤”的满足条件上,而“在家工作”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理解上也未必十分复杂。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问题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教师在家批改试卷,是应该在学校进行的工作被拿到家里来做,本质上还是一种履职行为。
其所在学校的数学组证明:“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
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该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公司对400位员工都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要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并且也认定员工的猝死和加班有因果关系。
这名员工是当年晚上8点多回到家,也是加班后才到家的,工作时间超过了10个小时。翻看该员工之前的工作记录,已经很长一段时间连续加班,工作时长都是超过了10个小时。

这名员工的死因是心脏呼吸骤停,但是具体的原因不明。因为尸体已经火化了,所以无法做进一步检验。但是这么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公司怎么说都有些不可推托的责任。
这几年猝死事件时有发生,而且不仅是发生在老年人身上,更多的是发生在年轻人身上。年轻人工作压力大,一天工作的时间长,再加上饮食不规律,时间久了就是在身体内埋下了一颗“炸弹”。

可能很多人都觉得猝死这件事情距离自己很远,但是千万不可以掉以轻心,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时候意外可能就临到自己了。不论什么时候,用身体来换钱都是一件极其不划算的事情。
若是一家企业无限剥夺员工的价值,希望员工每天都能够无偿为公司献出自己的私人时间,那么这个公司肯定是自私的。这样的公司压榨员工的工作,是否真的有前进也是一件值得思考的问题。

好的公司在让员工加班的同时,也会支付给员工一定的报酬。虽然说每个工作都有压力,但若是压力大到自己无法承担,那么该换工作还是得换。
毕竟没有什么比身体健康更重要的了,若是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时间久了身体必然是会出毛病了。
有连带责任,该公司为做到妥善处理解决职工劳动与休息的时间配比,承担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
公司是有连带责任,员工猝死是身体出了问题,跟员工长期在公司加班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我觉得有,首先员工是有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能一味压榨员工,长时间的加班会让员工的身体吃不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