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1991年11月,苏格兰与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导致飞机爆炸坠毁。1990年秋天,由美英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宣称获得一名利比亚特工人员的日记,认定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人员迈格拉希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1991年11月14日,美英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这两名利比亚人参与策划洛克比空难事件,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经过国际社会长期不懈的调解努力,利比亚和美英于1998年8月达成一项妥协性协议,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

一、此次利比亚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中规定:禁止任何人于航空器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或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士或财产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之秩序于纪律的行为。根据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定义--“任何人非法的故意的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会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所以两名利比亚已经构成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并应该接受惩罚。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引渡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