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篇一: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另行单独装订

二、案卷制作法律文书

(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1、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